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82號原告 徐儷真 訴訟代理人 李懿承 被告世貿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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