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財寶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1年12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17日」;關於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誤繕本案受刑人刑期原終結日期與縮刑後刑期屆滿日期,然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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