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告 黃順正
陳錦華 黃智子 黃淑璧 黃翠森 黃碧瑛 黃愛卿 吳惠琇 黃世成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福新宮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06,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尚不足8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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