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67號上訴人 黃秀玲 被上訴人 陳玲愉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5至31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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