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上訴人 莊榮兆 即自訴人
李義雄 許榮棋 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侵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九日一0一年度自字第二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亦訂有明文。
二、復按因刑事訴訟法未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定有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之效力及授權訂定執行辦法之相關規定,是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傳遞刑事訴訟書狀,應不生法律效力,亦經司法院在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0九五000八五六八號函文闡釋甚明。查,本案上訴人即自訴人莊榮兆在一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傳真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及閱全卷留恐龍法官執法痕兼委任律師狀),係以傳真方式為之,狀末具狀人欄未有上訴人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上開刑事上訴狀上傳真印文,依上說明,尚不生蓋印之效力),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合,上訴程式有所欠缺。因此項法律程式欠缺,係屬可以補正事項,本院前已裁定上訴人應於本院命補正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欠缺,上揭本院命為補正裁定經向上訴人陳報之居所即臺中市○○區○○路○○○巷○○號送達後,業於一0一年九月六日由上訴人莊榮兆之同居人即其配偶 蔡英美 代為收受,有上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惟上訴人於一0一年九月六日合法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訴狀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上訴因不合於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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