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0五號
上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六0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犯有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嫌,係依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提起自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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