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丙○○○即江
乙○○同
甲○○同
戊○○同
丁○○同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江宗鎮 (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死亡,由聲請人承受訴訟)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七號判決確定後,相對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六0五三號受理。因聲請人已對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等情,爰依法聲請在聲請人所提起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惟查聲請人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台再字第十一號判決,以其再審之訴無理由,駁回在案,自無停止本件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