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十一號
原告乙○○被告吉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主張理造間之僱傭契約業已終止,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被告抗辯係原告連續曠工三日以上,惟被告所稱原告曠工其起訖日為何尚未明確,又原告主張曾委託承辦人員辦理請假事宜,然承辦人員是否轉達不明,認有再開本件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雯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