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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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1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余青炫
陳意誠 陳意堅 丁昱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呂智穎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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