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抗告人 彭宗信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彭宗信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再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確定判決,經第一、二審均論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且不因原裁定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而受影響。是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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