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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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國選任辯護人陳孟彥律師被告邱繼玄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陳德恩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198號、第5206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073號、第22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志國、邱繼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3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
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