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上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志國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繼玄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陳德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