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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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債權人 戴麗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俊輝 即 明輝 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劉俊輝即明輝工程行戶籍設於臺北市北投區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三芝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商業登記抄本資料等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