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周郁玲 債務人 許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