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岑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因聲請人提出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無從辨識債權餘額,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