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沙簡上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沙簡上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沙簡上字第23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三一九號),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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