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失蹤人甲○○財產之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管失蹤人甲○○財產之管理費用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失蹤人甲○○之財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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