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76號
原   告  林枻圻
被   告  陳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
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
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聲明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爰命再
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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