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謝陞奇
被   告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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