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754號
原 告 鄭德生
被 告 游佩瑜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之事項如下:被告「大
愛徵信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是否委任訴訟代理人?如有委
任,請陳報蓋有「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公司章印
文及法定代理人 印文 之委任狀到院。又該訴訟代理人應於如
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庭期到場,如未到場,本院得依職權由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