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陳建羽 相對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開立服務證明書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於111年12月1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開立服務證明書予聲請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資為證,堪認屬實。惟查,相對人已依上開調解結果開立服務證明書予聲請人乙節,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準此,相對人既無不履行其依調解成立內容所負義務之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尚有未合,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