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台灣攸尼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珍 訴訟代理人 邱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11年8月31日656,981元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