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聲字第33號聲請人甲○○
送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199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定中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對於所謂「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部分,其中「原審已論斷者」原文為何,「泛言未論斷」之原文為何,均未闡明,此種不必調卷,白紙黑字,客觀存在裁定書正本上之文字,任何人一望便知之不明確情事,即屬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裁定更正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所陳各節,並未表明原裁定所表示者與本院原來之意思有如何顯然不符之具體情事,而其所指應更正之事項,業已變更原裁定之理由。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更正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林茂權法官黃合文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