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字第1號上訴人 郭景揚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志欽 、 吳佳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