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家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協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上訴人 林哲銘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哲宇 被上訴人 賴素月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