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35號原告 葉雅嵐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
郭立寬 律師被告鉅石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良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 律師複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