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複代理人 羅敏嘉 律師上訴人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修平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