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二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主動投案,坦承不諱,且父親罹患食道癌,母親亦開刀,行動不便,無人照料,須被告返家照顧,被告有正當工作,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院認被告甲○○所犯本件竊盜、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其中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且依附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之父 吳正榮 於八十七年間即罹患食道癌,被告猶不顧父親患病仍於九十年間犯本件,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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