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