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