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巧君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