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朝貴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貳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