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天富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