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侶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9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侶丁犯竊盜罪,共三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龔侶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三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害,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推卸責任,難認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竊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