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