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為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違反毒品為防制條例案件,應無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本案已經辯論終結,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在外時從未犯過罪,素行良好,家中父親已故,年邁母親獨自一人居住花蓮家中,全賴被告扶養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案,經發布通緝後,始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警逮捕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被告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依同案被告 陳政揚 、 焦清舜 、楊金源在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及扣案證物等相關卷證資料,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所定之相關事由,從而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