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第446之4、446之12地號土地因通行權存在所增加之價額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簽名及蓋章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