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前開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受刑人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7年2月26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裁定准予減刑在案,有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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