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林瑞昌 即環昌工程行
號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