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屢傳不到,經通緝後,為警逮捕歸案,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逃亡通緝歸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因無法提供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
二、聲請人以其父因中風,須至台北振興醫院復健,必須聲請人幫忙;其三兒女均在就學中,亦須聲請人照顧云云,而聲請將被告停止羈押或降低保證金額。
三、經查:該案係以被告其犯罪嫌疑重大,因逃亡而通緝歸案,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目前,該案業經判決有罪,處以有期徒刑七月,而尚未確定;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失,無從開釋。其係逃亡經通緝始行歸案,保證金額亦無從降低。據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