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後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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