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申○○
卯○○天○○癸○○地○○辰○○寅○○酉○○丑○○亥○○宙○○玄○○未○壬○庚○○甲○○丙○○乙○○戊○○丁○○己○○辛○○巳○○宇○○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 律師被告子○○
戌○○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祭祀公業 楊開倫 與被告間無管理人委任契約存在,係依民法債編之法律關係請求,應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鄒文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