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三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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