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JoyfulTreasureInc.法定代理人 陳今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于揚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相對人即債務人儲國衡
儲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盧禹辰 於民國111年3月3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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