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芷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芷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芷瑄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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