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2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
十八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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