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