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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