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四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壹仟貳佰貳
拾元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