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訴訟代理人 簡敏郎
被 告 余宋阿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所
請求利息之明確計算方式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