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新小字第3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紀神農紀汶 憶即紀文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孫鈴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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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產品│請求金│計息本│年利率│利息起│
│││額(新│金(新│(%)│算日(│
│││台幣)│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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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神農│信用卡│32215│30880│20│93年12│
│即紀汶│││││月26日│
│憶即紀││││││
│文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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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29840│29840│14.25│93年11│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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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29887│29887│18.25│93年12│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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